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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两年的工资台账举证责任,如何起算?|案例研究

来源:劳动案例库 时间:2023-06-21 14:34:06

【裁判要点】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工资支付记录表,并至少保存二年备查。“两年”是指劳动者申请仲裁之日起往前推算两年。员工主张用人单位拖欠其两年前的加班费,员工应就这一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基本案情】

2017年8月1日,马某入职北京A公司,双方签订了期限自2017年8月1日至2020年7月31日期间的劳动合同。北京A公司关联企业北京B公司与马某签订了2019年8月16日至2020年7月31日期间的劳动合同。

2020年6月30日 北京B公司向马某作出《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通知其劳动合同期满不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提前30日通知其终止劳动合同的时间为2020年6月30日,双方均确认劳动合同于2020年6月30日解除。

马某执行标准工时制,具体为每周工作5天,每天工作时间8:30-17:30,午休1.5小时。马某主张2017年8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其存在延时、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情形,但两家公司均未支付其加班费,其未主张已调休完毕的加班。

马某主张上述两家公司属于关联企业,其在两家公司工作期间工作地点及工作内容均未发生过任何变化。2020年7月1日,马某申请仲裁,请求两家公司连带承担2017年8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加班费等。

【裁判结果】

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京海劳人仲字[2020]第14780号裁决北京B公司支付马某2019年8月16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超时加班工资1206.9元,休息日加班费321.84元,法定节假日加班费482.76元,驳回其2019年8月16日之前的加班费诉求;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8民初24443号民事判决北京B公司支付马某2019年8月16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超时加班工资1258.62元,休息日加班费335.63元,法定节假日加班费503.45元,驳回其2019年8月16日之前的加班费诉求;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2023)京01民终2678号民事判决维持了原审法院作出的关于加班费的认定。

【案例提示】

提示用人单位应依法保留两年的考勤工资支付台账,如因单位未履行该法定义务,在涉及仲裁诉讼时,有可能会因举证不能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当然在必要的前提下,安排员工签字确认则法律效力更高。

提示劳动者用人单位两年的工资考勤举证责任应自仲裁申请之日起前推两年,如员工主张超过两年的加班费,超出部分加班事实应由员工举证,如未能充分举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声明: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作为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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